防火間距因場地等各種原因無法滿足國家規(guī)范規(guī)定的要求時,可依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1)改變建筑物內的生產或使用性質,盡量減少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改變房屋的耐火性能,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級。
(2)將建筑物的普通外墻,改成有防火墻,如開設門窗,應采取防火門窗。
(3)調整生產廠房的工藝流程和庫房儲存物品的數量;調整部分構件的耐火性能和燃燒性能。
(4)設置獨立的室外防火墻等。
(5)拆除耐火等級低、占地面積小、使用價值低且影響新建建筑物安全的原有建筑物。
(6)采用相鄰外墻用防火卷簾及水幕保護等措施達到減小防火間距數值的目的.